一.學雜費繳費期限:114年1月23日至2月19日。
【113學年度第2學期休學申請需在114年 2月17日(含當日)前辦畢,始得免繳學雑費】
二.1132學生抵免學分申請截止日:114年2月27(四)。另提醒如下 :
1. 依據本校學則第28條規定,學生不得重複選修業已修讀及格之科目,否則重複修讀之科目及學分均不予認列為最低畢業學分數。
故請系所於辦理學分抵免時加強審核,學生欲認抵計入自由選修之專業科目是否與專業必修科目相同,如重複修讀相同科目,依學則規定不得認列為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免後續進行畢業學分自我檢核時有所疑義,恐影響學生權益。
2. 依據學生學分抵免辦法第四條抵免申請期限如下:
(1)新生、轉學生、轉系(所、學位學程)學生應於入學、轉學、轉系(所、學位學程)當學期行事曆規定期限前辦理。因故逾期再申請者,須經系所相關會議同意。
(2)其他在學學生則於取得成績或學分證明後辦理抵免。故請配合上該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