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111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業務會報
學生申請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至多再延長二學年為限
1. 依 `本校學則第十五條學生休學規定` ,學生休學得以學期或學年為單位申請休學。休學累計以 `二學年為原則` 。 `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後,酌予 `延長休業期限,至多以二學年為限` 。
2. 另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休學者,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
3. 學生申請休學,每學期需在學校行事曆所訂之學期考試前完成休學申請暨離校手續,惟碩、博士班研究生已修滿應修學分或特殊事故經所屬教學單位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者,得在當學期結束前辦理。
4. 請各系所配合上開規定,並協助轉知學生本校學則有關學生休學年限至多四學年及需在學期考試前完成休學申請暨離校手續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