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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課務組】學分抵免宣導事項

一、依據本校學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學生不得重複選修業已修讀及格之科目,否則重複修讀之科目及學分均不予認列為最低畢業學分數,合先敘明。

二、近日辦理學士班學生畢業學分自我檢核,經檢核有學生將與所屬學系規定之專業必修科目相同之課程申請抵免自由選修科目,致有重複修讀科目欲計入畢業學分數之情事,爰請系所於辦理學分抵免時加強審核,學生欲認抵計入自由選修之專業科目是否與專業必修科目相同,如重複修讀相同科目,依學則規定不得認列為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免後續進行畢業學分自我檢核時有所疑義,恐影響學生權益。

三、另依據學生學分抵免辦法第四條抵免申請期限如下:

(一)新生、轉學生、轉系(所、學位學程)學生應於入學、轉學、轉系(所、學位學程)當學期行事曆規定期限前辦理。因故逾期再申請者,須經系所相關會議同意。

(二)其他在學學生則於取得成績或學分證明後辦理抵免。